(2017)辽13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陈桐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陈桐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056号原告:王晓燕,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陈桐森,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王晓燕与被告陈桐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晓燕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燕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王晓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雪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