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46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勤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勤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461之一号解封申请人:陶永海,男,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勤宇,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枝,被申请人勤宇母亲。原告陶永海与被告勤宇、安徽省义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勤宇银行账户708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关于被申请人勤宇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永海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封被申请人勤宇银行账户708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