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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刘楚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刘楚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514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与鸿福路交汇处财富广场A座一层102-114、二层206-215、264-275、九层、十层。负责人:张金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发,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锋,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楚钦,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刘楚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楚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95元,保全费225.56元,合计382.5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玲冰审 判 员  陈丽莎人民陪审员  刘楹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嘉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