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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蔡占萍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占萍,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蔡占萍,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永庆木材经销部业主,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许国楹,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俞延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占萍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168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蔡占萍履行案件款2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但该工程款未决算,暂不能提取。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