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乐群与梁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群,梁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411号原告:王乐群,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梁锋,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王乐群与被告梁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乐群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乐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乐群负担。审判员 田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