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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乐群与梁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群,梁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411号原告:王乐群,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梁锋,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王乐群与被告梁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乐群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乐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乐群负担。审判员  田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