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明珍与董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珍,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109号申请人马明珍,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易门县。被执行人董明,男,1981年4月16日生,哈尼族,居民,住易门县。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马明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云0425执109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由董明给付马明珍借款5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6元,缴纳执行申请费7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明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布控措施,未能实际布控到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董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董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董明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有系列案多件,均因董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分文未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刘桂仙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绍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