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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宁守霞、朱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守霞,朱立斌,徐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72-1号申请人:宁守霞,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生,住巢湖市。被申请人:朱立斌,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生,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徐群英,女,汉族,1972年8月16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宁守霞诉被申请人朱立斌、徐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守霞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朱立斌、徐群英名下价值378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申请人宁守霞所有的位于巢湖市长江东路天巢广场13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410元,由申请人宁守霞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