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剑诉杨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杨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696号原告:李某,女,1948年8月14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凤城市凤凰城老爷庙村。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约60岁,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聚宝小区4号楼三单元四楼。被告:杨某,女,满族,约6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杨坤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关善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