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肖左龙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左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4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左龙,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余德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武江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肖左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忠、被告人肖左龙及其辩护人余德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左龙于2014年7月,以所在公司武汉云聚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为转让互联网域名“中华书画”为由,取得被害人王某信任。后被告人肖左龙虚构转让上述域名需要办理版权证、MICP备案证书的事实,分别于2014年7月19日、8月27日以武汉云聚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委托代理合同》、《“MICP”产品及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8.5万元。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证明,被告人肖左龙提供给被害人王某的MICP备案证系假造证件。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4日将被告人肖左龙抓获。被告人肖左龙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被害人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委托代理合同》、《“MICP”产品及服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单、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左龙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左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左龙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肖左龙具有如实供述罪行、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综合被告人肖左龙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主观恶性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监督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左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望喜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