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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靳红伟与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红伟,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076号原告:靳红伟,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白河乡上庄坪。法定代表人:路海潮。原告靳红伟与被告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靳红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9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承担自2014年12月25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李菊美介绍声称被告经营金矿实力雄厚,因发展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被告在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12月2日共计向原告借款5笔,共计329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王进喜代表被告公司向原告签订有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据。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由被告经手人李菊美向原告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至今仍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查明,郑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经初查认定:2013年至2014年11月,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喜招募李菊美,在新郑市设立万福公司新郑服务点,李菊美又召集宋伟朋、汪静丽、李秀梅、李兰霞等多人为客户经理,以月利率2-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出具公司借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投资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4年11分,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造成无法向集资客户兑付本金及支付利息,未兑付合同金额3亿余万元,涉及人数1000余人。新郑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11日决定对20170105新郑市李菊美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经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期间,因此,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红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蔚青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