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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牟凤华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凤华,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牟凤华,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辉,扶余市人,现住松原市。再审申请人牟凤华与被申请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牟凤华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范立君再审称:1.双方系合伙关系属实。2010年1月31日,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承包了李显文转包的盐碱地90公顷,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审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借了张辉30万元纯属荒唐。3.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推翻一审和二审法院错误判决。新证据有:(1)转包合同一份;(2)合伙买碱甸子书证一份;(3)高明远证明一份;(4)证人王某等人证言;(5)张辉出资购买的农田作业车书证两枚。4.乾安和中院两级法院在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无视本案事实与证据,主观臆断,盲目判决。二审审查不细,盲目跟风,把关不严,流于形式,故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张辉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鉴定结论明确协议书上的签名为申请人本人书写,申请人虽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采信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牟凤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牟凤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郑长波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