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牟凤华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凤华,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牟凤华,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辉,扶余市人,现住松原市。再审申请人牟凤华与被申请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牟凤华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范立君再审称:1.双方系合伙关系属实。2010年1月31日,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承包了李显文转包的盐碱地90公顷,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审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借了张辉30万元纯属荒唐。3.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推翻一审和二审法院错误判决。新证据有:(1)转包合同一份;(2)合伙买碱甸子书证一份;(3)高明远证明一份;(4)证人王某等人证言;(5)张辉出资购买的农田作业车书证两枚。4.乾安和中院两级法院在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无视本案事实与证据,主观臆断,盲目判决。二审审查不细,盲目跟风,把关不严,流于形式,故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张辉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鉴定结论明确协议书上的签名为申请人本人书写,申请人虽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采信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牟凤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牟凤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郑长波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