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6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陶帮叶与楼宝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帮叶,楼宝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陶帮叶,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楼宝权,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6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楼宝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楼宝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26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