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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芳与被告蒋锡全、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芳,蒋锡全,文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974号原告:许小芳,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元超,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锡全,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文莉,女,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原告许小芳与被告蒋锡全、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许小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小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许小芳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阳馨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