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芳与被告蒋锡全、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芳,蒋锡全,文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974号原告:许小芳,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元超,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锡全,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文莉,女,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原告许小芳与被告蒋锡全、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许小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小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许小芳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阳馨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