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1084号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利,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茂山,董事长。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明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3年11月至2017年1月8日为被告修缮位于涿州市华阳中路143号紫荆小区商住楼房屋及附属工程和物业服务费等项目。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人民币475123.88元,经多次催要拒不给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475123.88元整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利息计算到欠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或口头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涿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紫荆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及房屋修缮。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核算,截止到2017年1月份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的各项费用为766442.38元,被告已经支付291318.5元,尚欠475123.88元未付。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为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种款项共计人民币475123.88元整(肆拾柒万伍仟壹佰贰拾叁元捌角捌分整)。欠款人: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茂山日期:2017.1.15”。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475123.88元整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利息计算到欠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紫荆小区商住楼维修工程款清单汇总表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修缮及物业服务,被告应当给付相应款项。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依据被告书写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款475123.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7元,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