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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隆明与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9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隆明,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赵隆明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199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采煤导致地层塌陷损坏其房屋,系民事侵权行为理应赔偿,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赵隆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采矿导致其房屋成为危房,地方政府在XX村X社规划了沉陷区受损农房安置区,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照市场价赔偿,致使起诉人无钱购买安置房;请求判令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危险,用沉陷区安置房予以赔偿。本院认为,赵隆明诉称的XX镇红岩煤矿采煤沉陷区内受损农房的赔偿安置事宜,已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印发XX镇红岩采煤沉陷区受损农房理赔办法的通知》,对XX镇红岩煤矿采煤沉陷区受损农房的维修重建��重置均价、安置方式、理赔程序等进行了统筹安排,该项工作系行政主导下对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行为。赵隆明认为理赔办法确定的受损农房重置均价太低,与安置房购置价差较大,要求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以新建安置房予以赔偿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赵隆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成 瑛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