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智慧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南京智慧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93725-8,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法定代表人:贾如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执行人:南京智慧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7258-2,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12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智慧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南京智慧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40万元,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原告15万元,于2015年1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15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16万元,共计支付原告86万元;二、本案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南京智慧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极少未予冻结;2.被执行人南京智慧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南京智慧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南京智慧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账户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郭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社区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调解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池仲旺审判员 齐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执行员 李建生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