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刘云、杨慧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平,刘云,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平,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杭锦旗龙子心小学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云,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城管大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杨慧,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园林环卫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王永平与刘云、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执18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