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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刘云、杨慧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平,刘云,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平,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杭锦旗龙子心小学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云,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城管大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杨慧,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园林环卫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王永平与刘云、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执18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