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与马某、王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马某,王某,许某,马某1,卢某,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住所地:济源市。被执行人:马某,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许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马某1,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卢某,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马某2,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某、王某、卢某、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某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