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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与马某、王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马某,王某,许某,马某1,卢某,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住所地:济源市。被执行人:马某,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许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马某1,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卢某,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马某2,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某、王某、卢某、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某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