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149Q。法定代表人:张连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67475N。法定代表人:许志兴,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3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泉州市丰泽区,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来看,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人防工程位于福建省惠安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依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虽不准确,但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