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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燕与苏效民、胡雷、王海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苏效民,胡雷,王海洋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174号原告:刘燕,女,汉族,1968年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依阳,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效民,男,汉族,1975年生,江西省南昌市人。被告:胡雷,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生,浙江省宁波市人。被告:王海洋,男,汉族,1979年生,吉林省松原市人。原告刘燕诉被告苏效民、胡雷、王海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燕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效民、胡雷、王海洋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燕撤回对被告苏效民、胡雷、王海洋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燕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人民币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3元退还原告刘燕。审 判 长  石晶晶人民陪审员  钱 新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雨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