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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海俊、蔺新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俊,蔺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61号申请人:李海俊,男,199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蔺新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李海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蔺新涛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结构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海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海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蔺新涛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结构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