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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桂英、刘华赠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英,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英与被执行人刘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桂英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华名下的坐落大厂回族自治县星光城小区B14号楼1单元1103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转让等有碍执行手续。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国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