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万江诉被告左政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万江,左政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2142号原告崔万江,男。被告左政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万江诉被告左政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