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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万江诉被告左政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万江,左政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2142号原告崔万江,男。被告左政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万江诉被告左政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