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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睿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睿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634号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36号湖湾世景小区6栋商铺二楼。法定代表人曹宪文,董事长。被告刘睿涵,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睿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以其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4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松艳人民陪审员  贺冬良人民陪审员  王兵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