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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6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6635石永红与王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红,王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635号原告:石永红,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泓斌,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兵,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贞,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红与被告王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永红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永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红撤回对被告王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450元,三项费用合计7490元,由原告石永红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新雄人民陪审员  郭全男人民陪审员  顾伯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海燕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