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涛诉被告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述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泸州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述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84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涛,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梁,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蜀路大道。法定代表人:钟德刚。被告周述林,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述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许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