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6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洪建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分公司、王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分公司,王金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505号原告:王洪建,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德芬,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分公司,住山东省平原县。法定代表人:韩文峰,该局局长。被告:王金平,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洪建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分公司、王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王洪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分公司、王金平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王洪建负担。审判员  魏新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