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洪建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分公司、王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分公司,王金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505号原告:王洪建,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德芬,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分公司,住山东省平原县。法定代表人:韩文峰,该局局长。被告:王金平,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洪建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分公司、王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王洪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分公司、王金平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王洪建负担。审判员 魏新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