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2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与邵晓燕、邵志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金艺置业有限公司,邵晓燕,邵志成,无锡金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244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205省道西侧(渭塘桥西北侧)。法定代表人:王琦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登友,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晓燕,女,1969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邵志成,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无锡金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学士路94号。法定代表人邵晓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晓燕、邵志成、无锡金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邵晓燕与2015年11月11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90万元。本院依法对邵晓燕采取司法拘留后,邵晓燕再次支付32万元。后本院依法扣划邵晓燕人银行存款114694.96元并已退付申请人。经查,目前邵晓燕、邵志成居所不明。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