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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高德昌与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昌,张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258号原告:高德昌。被告:张勇。原告高德昌与被告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德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德昌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舒士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