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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友生与章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友生,章义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91号原告:潘友生,男,汉族,1954年12月18日,住江西省彭泽县。被告:章义成,男,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原告潘友生诉被告章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潘友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 义人民陪审员  周日益人民陪审员  张义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