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友生与章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友生,章义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91号原告:潘友生,男,汉族,1954年12月18日,住江西省彭泽县。被告:章义成,男,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原告潘友生诉被告章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潘友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 义人民陪审员 周日益人民陪审员 张义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