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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刑初37号自诉人秦某某。自诉人郝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自诉人秦某某、郝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相互协商,被告人刘某某态度积极,自愿退出,自诉人秦某某、郝某某就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现自诉人秦某某、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秦某某、郝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秦某某、郝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薛探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