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刑初37号自诉人秦某某。自诉人郝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自诉人秦某某、郝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相互协商,被告人刘某某态度积极,自愿退出,自诉人秦某某、郝某某就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现自诉人秦某某、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秦某某、郝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秦某某、郝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薛探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