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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光与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建增。本院在执行杨光申请执行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豫0611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611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立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