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5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文与深圳市高威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深圳市高威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某,男,土家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住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威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威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17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358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3.7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威仕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申请执行人分别发放本系列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资款项,但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款项。深圳市高威仕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财产以及某某号汽车一辆已被(2017)粤0307执5927号案件查封,有关案件的债务须待该案处置财产后予以分配。此外本院经向各银行、房地产、证券、车辆、工商管理等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威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情况,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丘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