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锦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锦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珊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锦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卢建文,苏州高新区锦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锦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撤出苏州高新区锦华苑小区,原告在撤场时应将该小区收取水电费的相关资料当场移交给被告苏州高新区锦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二、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前协助被告苏州高新区锦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完成对上述小区的物业费和该小区2015年4月30日之前的物业成本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被告自行选择。三、被告苏州高新区锦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支付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酬金共计46万元,该款项由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20万元(在共管账户中直接留存);于2015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7.8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8.2万元。四、案件受理费9798元,减半收取4899元,由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66800元(含本案执行费6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锦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强制扣划294684.05元,除以上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锦华苑小区内有房租收入,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在天奥体育的租金尚未到期,本院已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暂停支付,并待款项到期后支付至本院账户。将本院向小区业主了解,该小区业委会已解散,新的业委会暂未成立。综上所述,本案强制执行到294684.0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800元后,本案强制执行到位287844.05元,尚未执行到位172115.9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797号民事调解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调查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查报财产通知书及邮件查询回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力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