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申请郝怡圣、林爱华、王日新、林门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郝怡圣,林爱华,王日新,林门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03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负责人李建英。被执行人郝怡圣。被执行人林爱华。被执行人王日新。被执行人林门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郝怡圣、林爱华、王日新、林门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70491.85元及利息3639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郝怡圣名下有房产一套,查到被执行人林门秀名下有房屋一套,查到被执行人林爱华名下有房产一套,查到被执行人郝怡圣名下有房产一套,以上房产均已查封并移送评估;查到被执行人郝怡圣名下有自建房产一套;查到被执行人郝怡圣名下有自建房产一套;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郝怡圣名下有汽车一辆;查到被执行人林爱华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以上车辆均已查封并移送评估;4、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郝怡圣为浏阳市保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林爱华为浏阳市保利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到被执行人王日新为浏阳市成龙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公司均已歇业;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账户均无存款;6、本院已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郝怡圣、林爱华、王日新、林门秀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7、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郝怡圣、林爱华、王日新、林门秀十五日。现因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郝怡圣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6日书面申请暂不处理郝怡圣的资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暂不申请处置其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凯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