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银仓与张文、洛阳普益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仓,张文,洛阳普益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448号申请人张银仓,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张文,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普益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副13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牛涛,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3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洛阳普益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牛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18298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