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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二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执2号申请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号。法定代表人:XX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燕,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二根,男,汉族。申请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二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铜仲裁决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解除申请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二根与2012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21227001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申请人赵二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2173.79元,扣除被申请人赵二根移交定金10000元后实际支付金额为2713.79元。仲裁费91230元、公告费1350元由被申请人赵二根承担,该仲裁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刘明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建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