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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崔某、姜然然等与孔令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姜然然,孔令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819号原告:崔某。法定代理人:姜然然(系原告崔某母亲),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原告:姜然然,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景,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奇,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济宁市科苑路与金宇路交叉路口裕林大厦B座。负责人:马士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姜然然与被告孔令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姜然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姜然然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姜然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姜然然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