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宏羽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宏羽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039号原告:成都宏羽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街道办事处张家碾村*组*号。法定代表人:吕维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倩,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三洞桥**号。法定代表人:甘益有,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宏羽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宏羽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宏羽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宏羽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7474元,减半收取计198737元,由原告成都宏羽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曾光勇审判员  曹 洁审判员  张卫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