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8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81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徐贵,男,现住镇赉县建平乡金边湖村。申请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吉0821民初8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徐贵在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现经法院审理,本案以裁定准予撤诉结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81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应依法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贵在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