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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成分公司,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成分公司。负责人:王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志明,总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衍明,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金。上诉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由上诉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彩林代理审判员  付文文代理审判员  曹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