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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玉民、吴二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民,吴二妮,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民,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军,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二妮,男,1951年6月10日出,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峰,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沙沃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310364272P。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援越,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审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5829622-0。法定代表人:程守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玉民因与被上诉人吴二妮、被上诉人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玉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赵永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