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503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