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宿正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宿正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004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迎宾大道(金堂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宿正有,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正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