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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建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27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建义,汉族,男,无业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259号指控事实2015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建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赵连富行驶至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113号门前处时,与张鹏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陈建义、赵连富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陈建义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后民警在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陈建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mg/100ml,系醉酒。陈建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陈建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陈建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陈建义在山东省滕州市被民警抓获。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陈建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