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鹏,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汉族,中技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18时许,在原太高速公路阳曲至丈子头由北向南方向段,被告人徐鹏与被害人齐某2因驾车行路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车辆停在休息区,被告人徐鹏持棒球棒将被害人齐某2左侧锁骨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齐某2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以被告人徐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齐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作为了结,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徐鹏得到被害人齐某2的谅解。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鹏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某2的陈述,被告人徐鹏的庭前供述,证人李某、梁某、齐某1、智忻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物证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辨认笔录,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鹏因琐事与被害人齐某2发生矛盾,未能冷静处理,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齐某2轻伤二级,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鹏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齐某2因受伤害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鹏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判处其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其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鹏作案用棒球棒一根,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作江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人民陪审员  张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艺速 录 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