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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记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四路中段014号。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被执行人孙记学,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记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记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2015)鄄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