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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委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伟、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宇科技木业有限公司,沈德同,杨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委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93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超,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同,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鸿宇科技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义,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德同,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杨振义,男,1951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鸿宇科技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地上附属物,本院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遂委托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及地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758.12万元,评估后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书,上述人员在法定期间内均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拍卖评估的房地产及地上附属物用于清偿债务。山东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上对上述评估物进行了拍卖,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以2058.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山东费县鸿宇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为费国用(2008)字第076号的面积为4282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房权证号为房权证费村字第××号的建筑物归买受人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起转移。二、买受人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姬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