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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新天地艺景装饰工程工作室、武汉鑫南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新天地艺景装饰工程工作室,武汉鑫南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新天地艺景装饰工程工作室,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仙山社区何家湾158号。经营者:邓青松,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工作室负责人,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峰、占传德,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鑫南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25号6068室。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王俊,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新天地艺景装饰工程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鑫南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新天地艺景装饰工程工作室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汉市汉阳区新天地艺景装饰工程工作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汉阳区新天地艺景装饰工程工作室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20元,由武汉市汉阳区新天地艺景装饰工程工作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红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