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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道江、陈珠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道江,陈珠光,李济安,湖北闵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韩道江,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咸安区,被执行人:陈珠光,男,195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咸宁市,被执行人:李济安,男,195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咸宁市,被执行人:湖北闵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济安、陈珠光、湖北闵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27436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源: